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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 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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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密封交办公厅纹章院秘密收存。与遗嘱一起,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一旦宣读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原则是“立嫡立长”。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

元老的财产,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车辆、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其余个人部分,按元老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

这套婚姻继承体制大致兼顾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见,因而争论较少。但是有人提出应该一刀切的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以利于元老家庭的稳定性。

“……所谓立贤。等于是养蛊。子女少还好说,如果哪位元老家有五六个以上的子女――我觉得这是很有可能的――肯定会上演争位的‘宫斗’剧。怎么来体现自己的‘贤’?元老子女们一定会各显神通来表现,各种栽赃陷害的把戏大概也不会少,搞不好投毒下药什么都不缺……

“是否是元老,这一上一下的区分,真正是云泥之别!我们的体制下,元老院就是皇上,元老等于也是个皇帝,自古以来因为争位父子兄弟相残的例子可不少啊。我们应该借鉴欧洲的做法,明确嫡长子通吃,这样可以断绝其他子女争位,让他们尽快将目光转向外界,而不是盯着自家的席位,有利于减少内耗。”

“嫡长子通吃就有用了吗?”吴南海是“立贤派”的坚定支持人,“大伙合伙陷害太子,把太子搞下去再互相撕,这种事也不是没有。或者干脆老二谋杀老大,庶子谋杀嫡子……咱们中国人没有贵族情结,讲得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嫡长子制度没那么神奇的效果。要我说,养蛊就养蛊,反正最终胜出的绝非弱者,比不中用的嫡长子强多了。再说我们现在实行的等于是秘密建储制度,可以遏制元老子女的内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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